台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
本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(一)年齡滿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,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。
(二)就讀本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, 或就讀彰化縣、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市之符合補助要件 幼兒園,且符合戶籍地或父母、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 兒園最短距離不超過十公里者。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設籍年限之限 制。惟需符合104年11月15日(含)前設籍該市始府合申領資格。
送件截止日期: 104年12月16日
相關網站: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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